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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爱国、王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国,王存会,鞠树民,肖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国,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卷烟厂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存会,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鞠树民,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肖优荣(鞠树民之妻),女,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国与被执行人王存会、鞠树民、肖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可执行财产高唐县亿腾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高国用(2015)第0150053号土地一宗【鲁(2017)高唐县不动产权第0001289号】,正在另案拍卖过程中,需等待另案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023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麻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