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刘俊材与刘国顿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材,刘国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执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材,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紫云南街*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刘国顿,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自成里**号。刘俊材与刘国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未查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财产信息或相关线索。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证据证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衡仲裁字第8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符合再次申请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转下页)(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宜安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尹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