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丘长荣、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72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丘长荣,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海英,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源龙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四小区C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895715695。法定代表人:刘诗波,执行董事。王福荣与丘长荣、林海英、福建省源龙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98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33元,由丘长荣、林海英、福建省源龙辉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因丘长荣、林海英、福建省源龙辉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丘长荣、林海英、福建省源龙辉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丘长荣、林海英、福建省源龙辉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王福荣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293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293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7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慧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