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81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龙纪相、龙许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龙纪相,龙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保230号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申请人:龙纪相,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均楚镇长岭坳村水冲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6512276315。被申请人:龙许华,女,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均楚镇长岭坳村水冲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407206328。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湘0281财保10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纪相、龙许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124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71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傅梓仁审判员  黄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