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守春遗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芝,陈守春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刑初52号自诉人宋德芝,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息县。监护人宋奎银,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山县。被告人陈守春,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息县。因涉嫌遗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民警抓获。自诉人宋德芝指控被告人陈守春犯遗弃罪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现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宋德芝自愿申请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宋德芝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新国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程桂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