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云南海无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魏荣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海无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海无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荣琼。申请执行人云南海无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153903.15元及利息,执行费220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荣琼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晋宁区人民法院(2016)云012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