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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章新朵与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朵,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11民初490号原告:章新朵,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中段3738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2665590U。法定代表人:曹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章新朵诉被告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新朵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祥林参加诉讼,被告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新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拖欠2017年3、4、5三个月工资计2462元;3、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3、4、5三个月两倍工资差额2462元;4、支付原告解除事实劳动关系1.5个月工资双倍经济补偿462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原告被被告聘用在其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约定每月计件计时工资,另加车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至2017年5月底,该公司无故停业,欠工资2462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章新朵于2016年1月入职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章新朵每月计件计时工资,另加车贴不等。原告工作至2017年5月底,被告因生产经营原因企业停产。诉讼中,被告补发了原告工资2160元,尚欠工资2462元。因追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原告向铜陵市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章新朵属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资表、仲裁申请及铜郊劳仲不字(2017)第11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虽在被告企业工作一年多时间,但原告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原告主张的劳务工资246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解除同被告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个半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及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章新朵劳务工资2462元。驳回章新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铜陵瑞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维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璇(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