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淄博临淄广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宇、宋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临淄广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宇,宋夫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290号原告:淄博临淄广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敬仲镇。法定代表人:张爱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国栋,男,淄博临淄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被告:刘宇,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兵,男,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被告:宋夫元,男,1959年1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临淄广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宇、宋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临淄广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原告淄博临淄广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翠英人民陪审员  李士宗人民陪审员  边志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