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1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邬心刚与于洪波、赵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心刚,于洪波,赵蕾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749号之一原告:邬心刚。委托代理人:张钢,系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洪波。被告:赵蕾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海艇,系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邬心刚诉被告于洪波、赵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心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7元,减半收取836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邬心刚负担。审 判 长 朱铁军人民陪审员 王正宝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