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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海南星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陵水骏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执行案外人),海南星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陵水骏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民终256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民终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何娟,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国贸玉沙路**号中盐大厦16A1。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材,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海南星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路白龙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陵水骏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南干道旁。法定代表人:耿春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何娟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星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陵水骏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民初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何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787.97元,减半收取5893.99元,由何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7.97元,减半收取5899.99元,由何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秋婷审判员  汪忠学审判员  夏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欣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