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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浩润机械有限公司与潘秀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浩润机械有限公司,潘秀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417号申请人:莱州市浩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土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谭春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明欣,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潘秀杰,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莱州市浩润机械有限公司与潘秀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7年8月25日经莱州市土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莱州市浩润机械有限公司除已付的医疗费6万元外,再一次性付给潘秀杰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2、其他损失及权利双方自愿放弃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莱州市浩润机械有限公司与潘秀杰于2017年8月10日经莱州市土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玥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