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某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富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富平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478号原告:雷某,男,生于1972年7月5日,汉族,居民,住富平县城关街道办图书馆楼2号,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富平县分公司,驻富平县金龙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雷某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富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富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雷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