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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必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必管,徐少芳,陈银中,XX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5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289016-1,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大自然家园26幢101-10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大铁,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必管,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徐少芳,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银中,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XX羽,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银中、徐少芳、何必管、XX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浙0326执35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何必管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西桥村30号房屋[房屋权证号0××a0××68950;土地证号:平集用(2004)字第0××-0379号]及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西桥村81号房屋[房屋权证号0××a0××67900;土地证号:平国用(2003)字第0××-2088号];查封被执行人何必管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码LBEMDAFC9EZ341586);查封被执行人徐少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五菱牌微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码LZWCAAGA2A6074515)。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必管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西桥村30号、81号房屋及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少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五菱牌微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