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齐全兽药饲料店与艾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齐全兽药饲料店,艾建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856号原告:凤翔县齐全兽药饲料店。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纸坊街。经营者:杨保谢,个体工商户。被告:艾建利,男,汉族,住凤翔县。原告凤翔县齐全兽药饲料店与被告艾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凤翔县齐全兽药饲料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翔县齐全兽药饲料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