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与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耀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承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孝义市和中兴矿产有限公司在480741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