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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晓英与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金堂新建路分店、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英,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金堂新建路分店,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181号原告:王晓英,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号。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金堂新建路分店,营业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xx号。负责人:吴丛,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金堂新建路分店总经理。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法定代表人:ELLIOTJAMESDICKSON,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英与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金堂新建路分店、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晓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王晓英负担。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恒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