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晓露与被执行人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露,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露。被执行人黎文。上列申请执行人杨晓露与被执行人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初16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30000.00元及迟延支付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林申审判员 郝江山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宸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