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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豫中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豫中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004号原告:河南豫中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城垣北路路东。法定代表人:李香琴,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男,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赵庄。法定代表人:陈有次,系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中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豫中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中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委会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豫中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一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