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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丹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建辉 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丹丹,薛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丹丹,女,汉族,1982年4月23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薛建辉,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生,住汝州市。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朱丹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建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53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5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