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建勇、胡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勇,胡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勇,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胡著辉,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勇与被执行人胡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0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胡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著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著辉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著辉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540.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