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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鄂州市沼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沼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行初26号原告鄂州市沼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王铺街。法定代表人袁宝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正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立,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沼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沼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州市沼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鄂州市沼山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玉珍审 判 员  向红芳人民陪审员  范水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胡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