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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立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109号罪犯王立军,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原判缓刑部分,与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7年8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军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7年1月2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立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