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玉明、李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明,李红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明,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军,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黎媛,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王景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玉明因与被上诉人李红军及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玉明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双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