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寇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寇某某,女,193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寇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9274.76元,案件受理费3315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