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厚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徐厚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704号原告: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西路37号。法定代表人:刁国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宏。被告:徐厚志,男。原告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厚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为429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