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68赵奕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奕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奕名(曾用名赵明),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于无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奕名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中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奕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赵奕名在本市锡山区多次盗窃电动车,涉案价值共计628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5月10日下午,被告人赵奕名至锡山区东港镇东升路世纪华联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的桔黄色小刀牌电动车1辆,价值1844元。2.5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奕名至锡山区云林街道芙蓉村小吴巷“桌球纹身棋牌室”门口,窃得被害人汝某的红色五羊牌电动车1辆,价值1002元。3.5月31日早上,被告人赵奕名至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东亭北路凌云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胡某的蓝色爱俊达牌电动车1辆,价值760元。4.6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奕名至锡山区东港镇新湖东苑二期曼音网咖后门口,窃得被害人虞某的蓝白色鸿禧牌电动车1辆,价值1927元。案破后,该车已被追退。5.6月7日下午,被告人赵奕名至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健康路贵族网咖后门口,窃得被害人杨某的绿色风爵牌电动车1辆,价值455元。案破后,该车已被追退。6.6月13日上午,被告人赵奕名至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健康路“汉廷宫”门前,窃得被害人殷某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299元。2017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锡山区东港镇一网吧将被告人赵奕名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奕名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奕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港下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及发还材料,调取的监控视频,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被害人李某、汝某、胡某、虞某、杨某、殷某的报案笔录,证人付某,4、王某1、蒋某、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付某,4提供的纸条,蒋某提供的照片,王某2提供的纸条、照片,被告人赵奕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奕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奕名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奕名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破后,部分赃物已被追退,可以对被告人赵奕名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奕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赃物,责令被告人赵奕名分别退赔给被害人李某1844元、被害人汝某1002元、被害人胡某760元、被害人殷某2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婷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