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刑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光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光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345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光虎,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住河南省固始县。2005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07年7月29日因盗窃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09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5日因盗窃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光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浙0483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光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等物,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薛光虎退赔被害人陈某损失394.40元、退赔被害人谢某损失340元、退赔被害人易某损失591.60元。被告人薛光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光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薛光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光虎撤回上诉。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刑初7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惠明审判员 袁敏玮审判员 范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