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国强、刘洪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国强,刘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54号申请人包国强,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阮作云、吴伟华,浙江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洪星,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人包国强与被申请人刘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包国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洪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包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洪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