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1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玖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江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玖远科技有限公司,陈江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414号原告:佛山市玖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东二街25号厂内六幢(第四层401室、402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5114213P。法定代表人:黄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雅仪,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陈江山,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玖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江山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佛山市玖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锦棠独任审理。审判员  陈锦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子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