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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李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李翰荣,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38号。代表人:韩向兵,行长。被执行人:李翰荣,女,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487964-4。代表人:王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与李翰荣、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袭联祥审 判 员  齐 栋人民陪审员  韩敬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