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承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承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姜铁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特33号原告:徐承娟,系文登裕泰服装有限公司职工,群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静,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育华路21号。主要负责人:曲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姜铁军。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承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姜铁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经威海市文登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徐承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26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汇至徐承娟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文登农村信用社;持卡人:徐承娟;银行卡号:91XXX46)。二、徐承娟放弃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姜铁军主张其他损失的权利。三、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次性调解终结,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承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姜铁军于2017年8月14日经威海市文登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