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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苏标、叶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苏标,叶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刘苏标,男,1981年7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建海,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苏标与被执行人叶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建海、夏飞娥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温中西路21号4-601室房屋及贮藏室、青田县温溪镇温中西路21号4-701室房屋因另案被本院依法拍卖,扣除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6581元。被执行人叶建海名下的浙K×××××号车辆,因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理。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