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会杰、庞曰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会杰,庞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64号申请人:于会杰,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代理人:田茂芬,女,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申请人:庞曰磊,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于会杰、申请人庞曰磊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赵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于会杰与申请人庞曰磊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于2016年6月8日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王树峰,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起凤镇辛泉村2组16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照,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梅芳,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耿嘉波,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索镇镇耿桥村。被执行人:桓台汇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耿桥村。申请人王树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耿嘉波、被执行人桓台汇昌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244号民事裁定,并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嘉波、被执行人桓台汇昌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如款项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