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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庆林与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林,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500号原告张庆林,男,195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发,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庆林与被告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哈尔滨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哈尔滨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