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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邹井文与董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井文,董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邹井文,男,1954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董德明,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邹井文与被执行人董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了(2016)吉0702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董德明于2016年8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邹井文借款本金219523元,并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算给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87.5元由被执行人董德明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1万元,其余权力全部放弃,并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了(2016)吉0702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