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美丽、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丽,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40号申请执行人:王美丽,女,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有增,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王美丽与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胶州市洋河镇宋家村民委员会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