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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娟英与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娟英,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998号原告(反诉被告):雷娟英,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霖博,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3号(工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必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雷娟英诉被告(反诉原告)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娟英于2017年8月21日、反诉原告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雷娟英与被告(反诉原告)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均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雷娟英撤诉;二、准许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雷娟英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6元,由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少智人民陪审员  林家福人民陪审员  郭智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晓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