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硕与关亚细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硕,关亚细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李硕,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被执行人:关亚细亚,女,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硕与被执行人关亚细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关亚细亚主动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关亚细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58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