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岳景春与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4457号原告:岳景春,男,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经理。地址:德惠市德环路与新华街交汇处。原告岳景春与被告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景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景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1月,岳景春在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打工,该公司拖欠岳景春工资款20000元,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出具的欠条为凭。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岳景春于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1月在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打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于2015年12月28日给岳景春出具欠条一枚,欠工资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偿还。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岳景春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岳景春工资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岳景春150元,由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