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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金敏与钱何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敏,钱何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860号原告:许金敏,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红河州河口县,现住勐海县。被告:钱何嘎,男,1971年1月5日出生,哈尼族,住红河州红河县。原告许金敏与被告钱何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许金敏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许金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敏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金敏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玉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