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道燕与陈煌、叶玉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燕,陈煌,叶玉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8426号原告:黄道燕,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谢立光、黄慧三,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煌,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王翰丹,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玉萍,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黄道燕诉被告陈煌、叶玉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股份结算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俩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7月24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6日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1月6日,被告陈煌出具欠据,确认欠原告股份结账款10万元,约定月息1.5分。被告陈煌辩称本案已经偿还3.5万元,但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被告需要对该事实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煌、叶玉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道燕股份结账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6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煌、叶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力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