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9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9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1501号606A室。法定代表人:陆宇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一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岚,女,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上海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3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思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和思公司认为,合同履约主体为和思公司和李岚,和思公司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虽和思公司关闭了其下设的花木校区,但其徐汇校区和春申校区仍然经营,仍具有履约资格与能力。李岚因和思公司关闭花木校区而要求解除入学协议于法无据。李岚未发表答辩意见。李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和思公司立即退还剩余课程费用9,44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6日,李岚、和思公司签订《童年汇社区儿童学院入学协议》,约定李岚作为家长为女儿沈某在和思公司处报名参加童年汇社区儿童学院花木校区的小班1学年课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报读班级有效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同日,李岚以POS机刷卡方式支付了学费17,000元。后因童年汇社区儿童学院花木校区关闭,致李岚女儿无法继续就读,剩余课程费用9,444元。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岚、和思公司间签订了书面入学协议,李岚已依约支付全额价款,和思公司理应提供相应的课程教育。现和思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关闭协议所约定的课程就读校区,可视为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李岚现主张要求和思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6月7日作出判决:和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岚剩余课程费用9,444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和思公司负担。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岚在和思公司关闭花木校区后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岚与和思公司签订的《童年汇社区儿童学院入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其次,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涉讼协议在乙方信息项内标注“中心名称:童年汇社区儿童学院花木校区地址:浦东新区XX路XX号”,一、二审审理期间和思公司对于花木校区即为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授课地点并无异议,而客观上合同签订地及协议签订后实际授课地点亦确在此处,故综合上述因素,本院确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和思公司花木校区。现和思公司擅自关闭该校区,实质变更了合同履行地,已构成违约。再次,关于和思公司关闭花木校区的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和思公司称其徐汇校区和春申校区继续营业,故其仍有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对此,本院认为,鉴于涉讼协议针对的学员为四岁的学龄前儿童,授课地点关系到教学服务、环境安全、交通便利及各项配套设施,故授课地点是家长选择授课学校的主要和重要的因素,因此本案中授课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已经构成了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和思公司可更换的校区距离李岚家庭住址较远,更换校区随之发生的教学服务、环境交通等变化可能会给学员及接送学员的家长带来较大不便,故和思公司关闭花木校区的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构成了实质影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李岚主张要求和思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和思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支持李岚诉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