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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崔年珠、新会区会城创达服装加工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年珠,新会区会城创达服装加工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102号申请人:崔年珠等17人(各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申请人崔年珠等17人的委托代理人:崔年珠,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覃花稔,女,1979年7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被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创达服装加工店,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西一路联盛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罗盛。申请人崔年珠等17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207.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此价值的下列财产。同日,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年珠等17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崔年珠等17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倩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