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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2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周丽丹与朱灵华、洪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丹,朱灵华,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2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丽丹,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朱灵华,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洪萍,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浙1002民初28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浙1002执27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灵华、洪萍共同所有坐落于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198��新鹏阳光华庭6幢二单元603室的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朱灵华、洪萍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9000元、案件受理费5781元、执行费9253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灵华、洪萍共同所有坐落于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198号新鹏阳光华庭6幢二单元603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温房权证箬横字第××号、温房权证箬横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敏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