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明道、孙和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道,孙和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保24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道。被执行人:孙和千。申请执行人刘明道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23民初33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鲁J×××××小型汽车。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923民初3378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