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巴音吉日嘎拉与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苏里格气田分公司、长城油田分公司苏里格气田第三项目经理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音吉日嘎拉,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苏里格气田分公司,长城油田分公司苏里格气田第三项目经理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775号原告:巴音吉日嘎拉,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7月9日出生,蒙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阿拉腾那日苏,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苏里格气田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苏里格生产指挥中心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文权。被告:长城油田分公司苏里格气田第三项目经理部,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苏力德生产指挥中心办公楼。负责人:黄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吉日嘎拉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苏里格气田分公司、长城油田分公司苏里格气田第三项目经理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巴音吉日嘎拉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音吉日嘎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吉日嘎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巴音吉日嘎拉负担。审判长 乌宁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特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