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刑更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李自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182号罪犯李自强,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李自强因盗窃罪,2012年9月26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3)邻水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自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于2013年11月20日送入达州监狱改造。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了(2016)川17刑更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自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李自强现应于2018年4月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注意节约,完成任务突出。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对罪犯李自强减刑案未发现提请不当,建议依法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强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管服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未发现违规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劳动中,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的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自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自强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