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85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崧,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计财科副科长,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佘春香、曹卫,均系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少年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黄崧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刑初70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追缴被执行人黄崧的非法所得36.8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少年审判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黄崧和谢筱颖共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xx街道xx路X号中利佳园的X单元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查封了黄崧和谢谢筱颖共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422号中利佳园的7#205单元的房产,但是无法实际处置,案件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梦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