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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海洪与温演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洪,温演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279号原告:王海洪,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温演宁,男,汉族,1992年11月2日生,广东省人深圳市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王海洪诉被告温演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原告王海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洪撤回对被告温演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2031元,由原告王海洪负担。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佐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