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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城市天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矫正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天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矫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天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矫正明,男性。本院在执行白城市天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矫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